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8年)
第一条
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 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2013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
-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