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2013年)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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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1999年)
-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