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2013年)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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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2012年)
-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2020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2021年)
-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992年)
-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