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0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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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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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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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年)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2003年)
-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