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兴化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4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兴化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兴化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兴化市历史悠久、文化厚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好,地域特色鲜明,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缤纷多彩、活态传承,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泰州市及兴化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与价值,系统开展考古调查和史料研究,厘清兴化古城的空间格局和发展脉络,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编制实施好兴化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摸清文物资源家底,加强文物保护,完善“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充分发挥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三、
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兴化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24年12月12日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2000年)
-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