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第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包括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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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鲁培军同志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200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2015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