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