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2001〕48号、署岸发〔2002〕3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有关单位对其生产、安全、查验和监管条件等进行验收,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启用,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如需要增设查验机构、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的启用,属口岸扩大开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开放管理和加强监管,对尚未划定开放范围的已开放港口口岸,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及总参,商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开放范围予以划定。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