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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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4年)
-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