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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