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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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
-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