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2015年)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提出本方案。
一、 基本情况
(一)
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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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201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