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9月6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年)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2004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保监会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