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豫政文〔2001〕35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202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2号(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