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证明,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领取申请。
国家海洋局分期分批印制和发放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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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
-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