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证明,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领取申请。
国家海洋局分期分批印制和发放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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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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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2023年)
-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2013年)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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