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证明,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领取申请。
国家海洋局分期分批印制和发放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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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