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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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
-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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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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