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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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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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
-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9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制裁阿富汗委员会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列入受制裁实体名单的通知(2002年)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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