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