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