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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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2012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