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协定(中译本)(2025年)
序言
国际葡萄酒局于1924年11月29日由西班牙、法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和突尼斯等国政府缔结国际协定而成立。
国际葡萄酒局根据成员国于1958年9月4日作出的决定,更名为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截至2001年4月3日,该政府间组织有45个成员国。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大会于1997年12月5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阿根廷)会议通过第COMEX2/97号决议,决定视需要推动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适应新的国际环境——调整其使命、人力、物力和预算资源,酌情调整其程序和运行规则,以应对挑战并确保全球葡萄与葡萄酒行业的未来。
为实施本协定第七条,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应36个成员国的请求,于2000年6月14日、15日、22日和2001年4月3日在巴黎组织召开了成员国会议。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的成员国(以下简称为“缔约方”)为此议定如下:
第一章 目标与活动
第一条
1.成立“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取代依据1924年11月29日协定成立并经后续修订的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并受本协定的约束。
2.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致力于其目标,依据第二条开展活动。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是在葡萄树、葡萄酒、葡萄酒饮料、葡萄、葡萄干和其他葡萄产品方面具有公认能力的科学和技术性的政府间组织。
第二条
1.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在其权能范围内致力于以下目标:
(1)向成员通报葡萄和葡萄酒产品领域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参与者关切的措施;
(2)协助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国际组织、尤其是开展标准化活动的组织;
(3)促进现有实践和标准的国际协调,并在必要时制定新的国际标准,以改善葡萄和葡萄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条件,且帮助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考虑。
2.为实现上述目标,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开展的活动应包括:
(1)促进和指导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实验,以满足其成员提出的需求,评估研究和实验的结果,必要时邀请有资质的专家参与评估,并在相关情况下以恰当的方式传播研究与实验的结果;
(2)联络成员,起草和制定建议并监督其实施,特别是在以下领域:
① 葡萄的生产条件;
② 葡萄酒的酿造实践;
③ 葡萄和葡萄酒的产品、标签和销售条件的界定和/或描述;
④ 葡萄产品的分析和评估方法;
(3)向成员提交涉及下列内容的所有提案:
① 保证葡萄制品的真实性,特别是对消费者而言,尤其是标签所含信息的真实性;
② 保护地理标志,特别是葡萄栽培区、葡萄酒酿造区和相关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无论是否冠以地名,前提是提案内容与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国际协定不发生冲突;
③ 改进识别和保护葡萄栽培新品种的科学技术标准;
(4)促进其成员法规的协调和调整,或视情况促进其活动范围内的相关实践在成员间得到相互承认;
(5)应请求调解成员之间和/或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调解费用由请求人承担;
(6)监测、评估并及时告知各成员对葡萄酒行业可能产生重大和持久影响的科学或技术发展情况;
(7)帮助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食品安全:
① 通过专业的科学监测,使评估葡萄产品的具体特性成为可能;
② 促进和指导营养与健康方面的适当研究;
③ 除第二条第十四款所涉接受者外,向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传播此类研究产生的信息;
(8)促进成员之间通过以下方式合作:
① 行政协作;
② 具体信息的交流;
③ 专家交流;
④ 提供协助或专家意见,特别是在建立联合项目和其他合作研究方面;
(9)开展活动时应考虑各成员关于葡萄制品的生产体系、葡萄酒酿造和以葡萄酒及葡萄为基础生产烈酒的方法所具有的具体特点;
(10)推动葡萄酒和葡萄产品相关培训网络的发展;
(11)促进推广和承认世界葡萄酒酿造和葡萄种植的遗产,及其历史、文化、人文、社会和环境内涵;
(12)赞助其职能范围内的非商业性公共或私人活动;
(13)酌情促进工作范围内各参与者开展适当对话,并与之达成适当安排;
(14)收集、处理和传播最适当的信息,并与下述对象进行交流:
① 各成员和观察员,
② 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国际组织,
③ 生产商、消费者以及葡萄和葡萄酒行业的其他参与方,
④ 其他感兴趣的国家,
⑤ 媒体和公众;
为促进其作为信息和交流源的作用,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有权请求其成员、潜在受益人和相关的国际组织,根据合理的要求向其提供信息和数据;
(15)定期重新评估其结构和工作程序的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1.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机构应为:
(1)大会;
(2)主席;
(3)副主席;
(4)总干事;
(5)执行委员会;
(6)科学和技术委员会;
(7)指导委员会;
(8)委员会、分委员会和专家小组;
(9)秘书处。
2.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成员由各自推选的代表团代表。大会作为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全体议事机构,由各成员提名的代表组成。大会可将其部分权力委托给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每个成员委派一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可将其权限范围内的日常行政权力委托给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主席、副主席以及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主任组成。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各委员会主任应由不同国籍的人担任。
3.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开展科学活动应在大会核准的战略计划框架内,受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协调,通过专家小组、分委员会和委员会进行。
4.总干事应负责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的招聘程序应尽可能地确保本组织的国际性。
5.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还可以接纳观察员。观察员只有在书面同意本协定和《内部规则》的规定后才可被接纳。
6.本组织的总部应设在巴黎(法国)。
第三章 表决权
第四条
每个成员应确定其代表团的人数,但只有两张基本票,加上根据客观标准计算得出的附加票。附加票的数量取决于每个成员依据作为本协定组成部分的附件1和附件2所列的标准在葡萄和葡萄酒行业中相对享有的地位。(基本票和附加票)这两个数字之和构成每个成员享有的加权表决票数。确定成员在葡萄和葡萄酒行业地位的系数应根据附件1的规定定期更新。
第四章 工作方法、决策过程
第五条
1.大会是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最高机构。大会应讨论并通过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相关组织和工作的条例,起草一般性、科学、技术、经济或法律性质的决议草案,以及建立或终止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大会应在现有拨款的范围内决定收支预算,并审计和批准账目。大会应通过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缔结的葡萄和葡萄酒产品相关合作与协作的议定书。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的成员请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2.会议应满足法定人数,必须有来自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的代表出席且至少代表一半的加权表决票数。成员可以由另一成员的代表团代表,但被委托的代表团不得代表一个以上的成员。
3.(1)协商一致是大会通过一般、科学、技术、经济或法律性质的决议草案,设立或终止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通常方法。执行委员会就这些事项履行职能时,也应如此。
(2)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主席、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或总干事的选举,无需协商一致,预算或成员的会费分摊也不适用协商一致。此外,协商一致也不适用于《内部规则》规定的其他财务决定。
(3)如果大会或执行委员会未能在第一时间就某项决议或决定的草案达成一致,主席应在下届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召开之前的间隔期内,采取一切举措与各成员进行磋商,以整合各方观点。当为达成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都已用尽时,主席应按照特定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即实行一成员一票制,由出席会议或委托他国代表出席会议的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二加一票的多数表决。但是,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其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受到威胁,此类投票表决应该推迟一年进行。如果该成员的外交部长或任何其他主管的政治当局随后书面确认其反对意见,则此类投票表决不得进行。
4.(1)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主席、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以及总干事应以加权特定多数表决选出,即出席会议或有代表出席的成员加权票的三分之二多数加一票,且出席会议或代表的成员国中有一半加一票支持该候选人。如果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应在最多三个月的期间内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现任主席、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以及总干事在过渡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继续留任。
(2)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主席、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应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总干事应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干事可连选连任一个五年任期,条件与当选时相同。大会可根据选举总干事时适用的加权特定多数和参与投票成员的多数,罢免总干事。
5.表决预算或成员的分摊会费,应采用加权特定多数,即出席会议或委托他国代表的成员所享有的加权票数量的三分之二加一票。大会应基于相同的条件,根据总干事和指导委员会的联合建议,并在执行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一名财务审计员。
6.官方语言应为法语、西班牙语和英语。相应经费应根据本协定附件2确定,但是,大会可在必要时根据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对经费进行调整。应一个或多个成员的要求,应根据与供资相同的方法增加其他语言,特别是意大利语和德语,以改善成员之间的交流。在此之前,相关用户应正式接受因其要求而新产生的分摊款的要求。在这五种语言之外,任何新的请求应提交给大会,大会应根据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做出决定。在与非本组织成员的第三方发生任何争议时,法语文本应为作准文本。
7.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组成机构应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运作。
第五章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筹资
第六条
1.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每个成员应每年依据大会确定的数额缴纳会费,具体金额由大会按照本协定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予以确定。新成员的会费由大会根据本协定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予以确定。
2.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财政资源应包括每个成员和观察员的年度义务性缴费和本组织自身活动的收入。义务性缴费应在所涉日历年内向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缴纳。逾期则视为迟缴。
3.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财政资源还可包括成员的自愿捐款,以及来自国际或国内公共、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捐赠、赠款、补贴或任何形式的付款,只要这些款项的缴付符合大会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所定且被纳入《内部规则》的指导方针。
第七条
1.如果某一成员两次未缴纳会费,在未缴付情况得到核实后,其在下一届执行委员会会议和大会所享有的投票权和参与资格将自动中止。执行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涉成员恢复合规状态的条件,未能满足条件者,将被视为退出本协定。
2.在连续三次未缴纳会费的情况下,总干事应将此情况通知所涉成员或观察员。如果这种情况在第三年的12月31日之后的两年内仍未得到纠正,所涉成员或观察员将被自动除名。
第六章 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参与
第八条
政府间国际组织可参加或加入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还可依据大会凭执行委员会的建议而逐案确定的条件,协助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筹措资金。
第七章 协定的修正和修订
第九条
1.每个成员均可书面致函总干事,提议修正本协定。总干事应将这些提案通知给本组织的所有成员。如果在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有半数加一的成员对提案作出赞成性的答复,总干事应将该提案提交给在此期限之后举行的第一届大会,供讨论和通过。修正案应由出席大会或委托他国代表的成员协商一致通过。修正案一经大会通过,应按照各成员的国内立法规定的内部程序予以接受、批准或核准。修正案应在代表本组织三分之二加一的成员交存接受、批准、核准或加入文书30天后生效。
2.审查本协定的请求,若获得本组织三分之二加一个成员的批准,则本协定应予以审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此种情况下,应在6个月内召集一次成员方会议。会议日程及拟议的修订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月提供给各成员。会议应自行确定其议事规则。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总干事应担任秘书长。
3.在修订后的协定生效之前,大会应根据本协定和《内部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尚未交存接受、批准、核准或加入文书的成员在本协定生效后可参与本组织活动的程度。
第八章 内部规则
第十条
大会应通过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内部规则》,必要时规定实施本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内部规则》通过之前,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的规则应适用于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内部规则》尤其应确定上述条款提及的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和运作规则,观察员的参与条件,审查对本协定提出保留意见的条件,以及本组织的行政和财务管理规定。《内部规则》还应规定,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前向成员致送文件、特别是有关资金文件的条件。
第九章 最后条款
第十一条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每个成员应赋予其开展活动所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本协定允许保留。保留的接受应由大会根据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
第十三条
本协定应在2001年7月31日之前开放供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的所有成员国签署。本协定须经接受、批准、核准或加入。
第十四条
本协定第十三条中未提及的任何国家均可申请加入本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应直接向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提出,并抄送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应将此类申请告知本协定的各签署方或缔约方。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应向成员提供与加入申请有关的信息和任何意见。各成员可在六个月内将其意见告知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届满时,若多数成员未表示反对,则该申请应予以接受。保管机关应将申请结果告知申请方。如果申请成功,有关国家应在十二个月内向保管机关交存加入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本协定的第十三条所述国家可随时加入本协定。
第十五条
接受、批准、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其将这些文书通知本协定的各签署方和缔约方。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的文书应存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档案。
第十六条
1.本协定应自第三十一份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翌年的第一天起生效。
2.凡接受、核准或批准本协定或此后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本协定自该国交存其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文书后第30天起生效。
3.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大会应根据经修正的1924年11月29日协定及其所附《议事规则》确定的条件,确定尚未交存接受、核准、批准或加入文书的国家在本协定生效后可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活动。
第十七条
1.经修正的1924年11月29日协定应由本协定生效后的第一届大会一致决定终止,除非该协定的全体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前已一致同意终止该协定的条件。
2.“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应取代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缔约方可随时退出本协议,但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总干事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观察员向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总干事致送书面通知6个月后,可决定退出本组织。
第十九条
本协定正本应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保存,其法语、西班牙语和英语文本同等作准。
以下签署人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签署建立“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的协定,以昭信守。
2001年4月3日订于巴黎。
本协定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涉的附件1
确定各成员国在葡萄和葡萄酒领域地位的方法
1.确定各成员国在葡萄和葡萄酒行业中相对地位的客观标准:
(1)有统计数据的最近五年内葡萄酒、特殊葡萄酒、葡萄醪、葡萄基或葡萄酒基烈酒(以葡萄酒当量表示)的平均产量,剔除两个极值(P);
(2)有统计数据的最近三年葡萄园的平均总面积(S);
(3)有统计数据的最近三年葡萄酒和葡萄酒当量的平均表观消费量(C)=(P)产量-E(出口)+Ⅰ(进口)
2.确定各成员国系数的公式:
3.更新每个成员国的系数:
(1)在新成员加入后的预算年度开始时提出;
(2)每三年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调整一次。
4.新成员:
未来加入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新成员必须按照附件2规定的条件,缴纳依据本附件确定的公式计算得出的强制性会费,并支付其参与的特定语言供资中的分摊费用。
本协定第四、五、六条所涉的附件2
确定成员国投票权的方法、强制性财政会费和语言供资的方法
1.基本票:
每个成员国有两张基本票。
2.附加票:
附加票总数为基本票总数的一半。对于某些成员国,除基本票外,还应视其在葡萄和葡萄酒产业的相对地位,根据附件1确定的公式,酌情获得附加票。
3.加权票:
每个成员国的加权票数等于基本票数和可获得的附加票数的总和。
4.强制性会费的分摊:
成员应缴纳的强制性会费总额应根据大会通过的预算予以计算。强制性会费总额的三分之一按基本票平均分摊。强制性会费总额的三分之二按附加票的比例分摊。
为便利之前协定和现行协定之间的过渡,在第一个预算年度,每个成员国的两张基本票所对应的会费,不得低于本协定生效前的“会费单位”。附加票对应的会费将在必要时予以调整,以达到已通过预算所确定的强制性会费的总额。
5.各语种的经费:
各语种的经费完全由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的一般性预算负担,无需各语言组的成员国和观察员再额外支付特定款项。各语种使用的详细安排应在《内部规则》的适当条款中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