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20年)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海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7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2015年)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