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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