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和创新监管,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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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
-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2017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的批复(2003年)
-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