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评价依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发证机构;
(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八)证书编号;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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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
-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8年)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