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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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年)
-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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