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2021年)
-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