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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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公布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