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药监局中医药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2018年)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