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
(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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