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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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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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智利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智自贸协定》有关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智利进口的《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第三条
从智利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智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智自贸协定税率:
(一)在智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三)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
(四)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不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
本办法附件1所列《中智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智自贸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智利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智利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智利的进口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或者运输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三)未进入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不论该货物是否换装运输工具,其进入所经过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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