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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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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