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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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6年)
-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