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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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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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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