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年)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2000年7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本决定自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