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2010—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支持各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按时实现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工作目标。为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
第三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实施成效、人口情况及区域间财力差异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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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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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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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