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是指咨询评估机构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程序和标准,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为文物保护项目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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