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2017年11月24日第1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结合“放管服”改革实际,认真梳理与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内容,研究有效衔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的具体举措,确保文物领域相关改革取得实效。
文物局
2017年12月26日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以发布时间为序)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发文文号
发布日期
1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国家文物局
(81)文物字第343号
1981年7月17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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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2015年)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7年)
- 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2025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