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2017年11月24日第1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结合“放管服”改革实际,认真梳理与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内容,研究有效衔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的具体举措,确保文物领域相关改革取得实效。
文物局
2017年12月26日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以发布时间为序)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发文文号
发布日期
1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国家文物局
(81)文物字第343号
1981年7月17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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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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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
-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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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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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11月1日答记者问(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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