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2017年11月24日第1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结合“放管服”改革实际,认真梳理与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内容,研究有效衔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的具体举措,确保文物领域相关改革取得实效。
文物局
2017年12月26日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以发布时间为序)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发文文号
发布日期
1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国家文物局
(81)文物字第343号
1981年7月17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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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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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