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2017年11月24日第1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结合“放管服”改革实际,认真梳理与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内容,研究有效衔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的具体举措,确保文物领域相关改革取得实效。
文物局
2017年12月26日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以发布时间为序)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发文文号
发布日期
1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国家文物局
(81)文物字第343号
1981年7月17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8号(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
- 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