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经国家文物局2017年11月24日第19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国家文物局发布的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的12件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结合“放管服”改革实际,认真梳理与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工作内容,研究有效衔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的具体举措,确保文物领域相关改革取得实效。
文物局
2017年12月26日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以发布时间为序)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发文文号
发布日期
1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国家文物局
(81)文物字第343号
1981年7月17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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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04年)
- “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2017年)
- 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2024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