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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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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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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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2022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大黑山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