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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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2010年)
-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