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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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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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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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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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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