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
-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