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系指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文物拍卖活动和专业人员从业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核的监督管理制度。
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文物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年审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凡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均须参加。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2013年)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2002年)
-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年)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