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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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1年)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23年)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