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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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2007年)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
-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