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类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渠道,保证气象预报及时、准确发布与刊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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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年)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
- 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