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第四条
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并举行必要的送迎仪式。
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旗、党旗、军旗不同时覆盖,安葬后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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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2013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2005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2001年)
-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