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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