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下称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菌(毒)种的分类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执行。
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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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2017年)
-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2023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