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经营管理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中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不包括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和各类专属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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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2022年)
-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年)
-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