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外经贸资发第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精神,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该通知中涉及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一)
原已获得项目确认书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以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其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增资等企业变更项目由其审批机关出具,其中限额以下项目由省级审批机关出具。
证明格式见署税〔1999〕791号附件1,下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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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
-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 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2007年)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 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