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2024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进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新建的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见附件),既有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不符合上述建设规范的,应当进行必要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设专门的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为人民法院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协助和支持。
二、
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加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无障碍建设,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更加方便残疾人全流程在线办理诉讼事项。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建立诉讼辅助服务人员名册,方便人民法院联系预约专业人士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诉讼辅助服务。
三、
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各级人民法院依托“厅网线巡”诉讼服务渠道,为残疾人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对现场能够自主办理诉讼事项的,引导至绿色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耐心沟通、指导办理;对现场不能自主办理的,安排专人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对无法来院办理的,引导残疾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便利方式办理,或者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依法提供缓、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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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年)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
-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2019年)
-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