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2024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进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新建的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见附件),既有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不符合上述建设规范的,应当进行必要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设专门的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为人民法院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协助和支持。
二、
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加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无障碍建设,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更加方便残疾人全流程在线办理诉讼事项。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建立诉讼辅助服务人员名册,方便人民法院联系预约专业人士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诉讼辅助服务。
三、
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各级人民法院依托“厅网线巡”诉讼服务渠道,为残疾人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对现场能够自主办理诉讼事项的,引导至绿色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耐心沟通、指导办理;对现场不能自主办理的,安排专人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对无法来院办理的,引导残疾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便利方式办理,或者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依法提供缓、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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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2024年)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怒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 邮政局关于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