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2007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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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2020年)
-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