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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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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