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生产秩序,深化车辆产品管理改革,国家经贸委决定继续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所列的全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清理整顿《目录》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作是车辆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经贸委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并指导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时限完成《目录》内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 改革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方式,实施《公告》管理
自2002年12月31日起,废止《目录》中汽车、民用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产品型号。
自2003年6月30日起,废止《目录》中摩托车产品型号。
《目录》废止后,未列入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同时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告》办理国内制造车辆产品注册登记手续。
各车辆生产企业要根据要求,做好产销衔接工作。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与使用其底盘的民用改装车企业做好衔接工作,以避免产品库存积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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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2021年)
- 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1955年)
-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给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贺信(2000年)